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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下达2008年早稻收购政策的通知
乐发改粮[2008]296号
发布单位: 发展和改革局(粮食局) 发布时间: 2008-07-18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YQ000-A0201-2008-024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
各有关乡镇,粮食收购单位:

根据浙江省粮食局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做好2008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》(浙粮〔20083号)文件精神,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,促进粮食生产,并结合周边市(县)的早稻收购情况和我市当前粮食市场行情,经市府领导同意,现就2008年早稻收购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订单内属地方储备粮轮换的早稻谷每50公斤(中等质量标准)为94元,另加政府价外补贴7元。订单外早稻谷按“购得进、销得出、不亏损”的原则随行就市,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。

二、继续对售粮大户实行奖励,对用自产粮向国家投售订单粮食,且距离收购仓点较远的种粮大户补贴运费2/50公斤。

三、各收粮单位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,认真执行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,坚持按质论价、优质优价,严禁压级压价。级差为每50公斤2.00元,具体计价由收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,坚持户交户结,当场兑现售粮款。要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许可证、粮食收购品种、粮食质量标准、收购价格、按质论价表。

四、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,粮食收储公司要以创建粮食收购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为契机,在早稻收购中广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。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,面向市场,转换机制,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。对种粮大户要继续实行验质、入库和结算“三优先”。在验质中要大力推广仪器检测,提高作价准确率。要把优质服务活动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,通过开展“真情送服务,建设新农村”等活动,不断创新服务形式、提高服务水平。

 

 

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      乐清市财政局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八年七月十五日

 

 

主题词粮食  政策  2008  早稻收购   通知

抄送:温州市粮食局,潘孝政市长,王军常务副市长,市府办,市财政局,市农发行,本局局长室和有关科室

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 2008715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