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、标准问题的通知》(浙价费〔2008〕206号)转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二○○八年七月十五日×××
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